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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守纪律底线 清正廉洁过节——“五一”廉政提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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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岁月因劳动而充实,时代因劳动而精彩!
  “五一”小长假将至,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,严防严治节日期间“四风”问题,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,广大党员教师要以身作则,率先垂范,树立文明节俭,树立法纪意识,营造文明廉洁过节的良好氛围。
  “五一”劳动节期间,可以放松的是身心,不能放松的是纪律。温馨提醒全体党员及教职工:八项规定要牢记,廉洁底线不可触,纪律规矩记于心,清正廉洁过五一。
  01
  严禁公车私用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七条:
 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、购买、更换、装饰、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  
  02
  严禁公款吃喝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三条:
 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、娱乐、健身活动,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、消费卡(券)等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  
  03
  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四条:
 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、补贴、奖金、福利等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  
  04
  严禁违规收受礼品、礼金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十七条:
 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(券)和有价证券、股权、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  
  广大党员干部及教职员工要持续弘扬新风正气,带头推进移风易俗,自觉遵守社会公德,破除旧俗陋习,推动形成新时代文明新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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